(2017)云2501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吴来侯、吴文春、朱斗南抢劫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来侯,吴文春,朱斗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402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来侯,男,1974年7月2日生,哈尼族,现在建水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吴文春,男,1974年3月3日生,哈尼族,现在建水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朱斗南,男,1986年2月7日生,哈尼族,现在建水监狱服刑。关于被执行人吴来侯、吴文春、朱斗南抢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501刑初2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26日移送执行。移送执行内容为追缴违法所得11079.70退赔被害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40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金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