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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某与蔡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蔡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2317号原告:周某,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蔡某,女,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周某与被告蔡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计756元,由原告周���负担。审判员  王道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