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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叶旭光与叶伟杰、杨云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旭光,叶伟杰,杨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民初3450号 申请人:叶旭光,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申请人:叶伟杰,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申请人:杨云红,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叶旭光与被申请人叶伟杰、杨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叶旭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叶伟杰、杨云红名下的存款(以350000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叶伟杰、杨云红名下的存款(以350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晰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周桂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