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3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杜洪钊与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蔡村白云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洪钊,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蔡村白云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3民初793号原告:杜洪钊,男,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告: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蔡村白云食品店。住所地:浑源县蔡村中学东50米。经营人:张白云。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陶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洪钊与被告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蔡村白云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杜洪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杜洪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杜洪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杜洪钊负担。审判员 梁广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