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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3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杜洪钊与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蔡村白云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洪钊,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蔡村白云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3民初793号原告:杜洪钊,男,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告: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蔡村白云食品店。住所地:浑源县蔡村中学东50米。经营人:张白云。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陶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洪钊与被告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蔡村白云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杜洪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杜洪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杜洪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杜洪钊负担。审判员  梁广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