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许仁波与刘桔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仁波,刘桔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959号原告:许仁波,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农,现住江西省万年县。被告:刘桔英,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工,现住江西省万年县。原告许仁波诉被告刘桔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许仁波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仁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仁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仁波负担。审 判 员 洪烈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