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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许仁波与刘桔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仁波,刘桔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959号原告:许仁波,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农,现住江西省万年县。被告:刘桔英,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工,现住江西省万年县。原告许仁波诉被告刘桔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许仁波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仁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仁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仁波负担。审 判 员 洪烈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