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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02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赵辉、杨浩与郑瑞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辉,杨浩,郑瑞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2执159号申请执行人:赵辉,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团。申请执行人:杨浩,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团。被执行人:郑瑞涛,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团。本院在执行赵辉、杨浩申请执行郑瑞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瑞涛无财产可供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间较长。申请人赵辉、杨浩同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标的95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9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俊明审 判 员  曾 辉代理审判员  秦俊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