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廷献与李为满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献,李为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748号原告:李廷献,男,194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李为满,男,50岁,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李廷献诉被告李为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廷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廷献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廷献负担。审判员 殷宝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