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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廷献与李为满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献,李为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748号原告:李廷献,男,194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李为满,男,50岁,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李廷献诉被告李为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廷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廷献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廷献负担。审判员  殷宝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