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正银与北川正泰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银,北川正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1090号原告:赵正银,男,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照彬,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川正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香泉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姚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正银与被告北川正泰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赵正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正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超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