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6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正银与北川正泰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银,北川正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1090号原告:赵正银,男,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照彬,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川正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香泉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姚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正银与被告北川正泰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赵正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正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超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