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于某、乔某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0211刑初189号公诉机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乔某,男,因盗窃于2017年2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株洲市天元区圆方路春辉招待所一楼188号房间,因案件移送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4日对其重新办理监视居住。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收到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株天检公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本案被告人乔某未能到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株天检公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退回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