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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857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纪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查审,符合准予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骆洪德审 判 员  张凤兰代理审判员  丛龙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红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