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857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纪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查审,符合准予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骆洪德审 判 员 张凤兰代理审判员 丛龙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红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