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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唐瑶与单雄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瑶,单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612号申请执行人唐瑶,女,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单雄伟,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唐瑶与单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鄂0503民初4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单雄伟应向唐瑶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15000元。因单雄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唐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单雄伟应向唐瑶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50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944元,申请执行费1189元。以上合计871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单雄伟的银行存款87133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查封、扣押财产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