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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2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马春芹与鄢友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芹,鄢友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281号之一原告:马春芹,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鄢友明,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马春芹诉被告鄢友明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的审判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程世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