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2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马春芹与鄢友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芹,鄢友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281号之一原告:马春芹,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鄢友明,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马春芹诉被告鄢友明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的审判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程世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