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椒执民字第10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旸、台州狮通汽车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旸,台州狮通汽车有限公司,曹永根,刘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椒执民字第1061-4号申请执行人张旸,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执行人台州狮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上洋桥村,组织机构代码:790956508。法定代表人:陈华。被执行人曹永根,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刘丽华,女,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2014)台椒执民字第1061-3号拍卖被执行人房屋的执行裁定书,并于2017年7月13日10时起至7月14日10时止在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曹永根、刘丽华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锦水湾小区4幢201、202室的房地产。买受人郑旭丹(公民身份号码:)以17777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全部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曹永根、刘丽华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锦水湾小区4幢201室、202室的房地产的查封。二、将坐落在台州市锦水湾小区4幢201室、202室的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郑旭丹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注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对坐落在台州市锦水湾小区4幢201室、202室房地产设定的他项权利。四、买受人郑旭丹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盛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