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6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尹域与珠海国贸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域,珠海国贸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6396号原告:尹域,男,汉族,1979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被告:珠海国贸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吉大景山路***号国际贸易展览中心。法定代表人:康伟文。原告尹域诉被告珠海国贸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美均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尹域负担。审判员 张美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美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