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王爱皊、安徽宿州华夏大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皊,安徽宿州华夏大酒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657号申请执行人:王爱皊,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安徽宿州华夏大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玲与被执行人安徽宿州华夏大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宿州华厦大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陈万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倩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