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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民终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新疆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河县分公司、刘向阳等与青河县人民政府、青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河县分公司,刘向阳,刘娟,刘美荣,刘莉,刘梅,刘朝阳,青河县人民政府,青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民终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河县分公司。住所地:青河县青河镇团结东路*号楼宾馆办公楼*楼***室。负责人:仲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兵,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磊,男,该公司部门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向阳,男,1966年8月4日出生,住青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娟,女,1969年8月31日出生,住青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美荣,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住青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莉,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住青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梅,女,1977年1月30日出生,住青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朝阳,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住青河县。上诉人刘娟、刘美荣、刘莉、刘梅、刘朝阳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系刘娟、刘美荣、刘莉、刘梅、刘朝阳之兄),住青河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青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青河县青河镇北西街**号。法定代表人:贾林托太依,政府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青,女,青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青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疆青河县友好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成誉陇,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青,女,青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上诉人新疆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河县分公司因与上诉人刘向阳、刘娟、刘美荣、刘莉、刘梅、刘朝阳以及被上诉人青河县人民政府、青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河县人民法院(2016)新4325民初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河县人民法院(2016)新4325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656元(上诉人新疆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河县分公司预交2316元,上诉人刘向阳、刘娟、刘美荣、刘莉、刘梅、刘朝阳预交4033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郝  建  军审 判 员 胥  彩  霞代理审判员 波拉提克卡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忠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