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06执恢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张忠琴、刘翠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琴,刘翠琳,万方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张忠琴,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刘翠琳,女,196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万方湘,男,194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执行张忠琴与万方、刘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