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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6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李兵、徐平、李泉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324号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对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诉李兵、徐平、李泉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106民初632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106民初6324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第1行至第6行中“案件受理费9036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518元,由李兵、徐平负担,李泉涌对此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款已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垫付,李兵、徐平、李泉涌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支付4518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9036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518元,保全费3320元,共计7838元由李兵、徐平负担,李泉涌对此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款已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垫付,李兵、徐平、李泉涌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支付7838元。”审判员  郭雅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