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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1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宋永洁、侯素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永洁,侯素娟,时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1财保62号申请人宋永洁,女,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杞县。被申请人侯素娟,女,1970年9月16日生,住杞县。被申请人时建,男,1973年11月19日生,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侯素娟之夫。申请人宋永洁以与被申请人侯素娟、时建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侯素娟名下位于开封市永和丽景花园31号楼1单元401(房产证号34××07)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其名下房产一处作担保,担保人焦春峰提供其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申请人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侯素娟名下位于开封市永和丽景花园31号楼1单元401(房产证号34××07)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宋永洁名下位于杞县蔡隅首北街(房产证号00××22)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焦春峰名下的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豫B×××××)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保全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宋永洁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接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宏飞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孙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书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