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6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成都永鸿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中机建工有限公司、中机建工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永鸿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中机建工有限公司,中机建工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227号原告:成都永鸿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外化成街。法定代表人:于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丽,女,公司员工。被告:中机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孙吉忠。被告:中机建工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负责人:伏伟浩。原告成都永鸿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建工有限公司,中机建工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成都永鸿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永鸿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永鸿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11元,减半收取4905.5元,由成都永鸿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舒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