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32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黄振林与黄晋玉、黄晋庭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林,黄晋玉,黄晋庭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2民初382号原告:黄振林,男,汉族,1993年8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乳源瑶族自治县,被告:黄晋玉,男,汉族,1943年10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乳源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黄年华,男,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乳源瑶族自治县,系被告黄晋玉的儿子。(特别授权)被告:黄晋庭,男,汉族,1954年9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乳源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黄智君,男,汉族,1981年12月6日出生,户籍地址:乳源瑶族自治县,系被告黄晋庭的儿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振林诉被告黄晋玉、黄晋庭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振林以其与被告黄晋玉、黄晋庭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晋玉、黄晋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林撤回对被告黄晋玉、黄晋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振林负担。审 判 员 赵良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付明初书 记 员 赵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