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耀臣、杨传英其他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臣,杨传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1874号起诉人:李耀臣,男,194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起诉人:杨传英,女,194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收到起诉人李耀臣、杨传英(以下简称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两起诉人享有闵行区龙柏七村XXX号XXX室居住权。事实和理由:两起诉人系夫妻,被起诉人朱曙芳、李珺蕙(以下简称被起诉人)分别是第三人李忠的前妻和女儿。涉案的龙柏七村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人目前为两被起诉人。涉案房屋原为公房,承租人为李耀臣,杨传芳为同住人。2006年6月2日,两起诉人全额出资买下涉案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李忠名下,李忠保证两起诉人的居住权直至终老。2011年7月28日,闵行法院作出(2011)闵民三(民)初字第327号调解书,该房屋过户至两起诉人名下,产权人保证两起诉人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2011年11月9日,李忠与朱曙芳离婚,为保证两起诉人与两被起诉人的居住,李忠放弃了其应得的房屋产权份额。起诉人认为,根据“94”方案,两起诉人享有涉案房屋的产权,即使因爱子情深,登记在李忠名下,但考虑到享有居住权直到终老也算老有所依。但朱曙芳丝毫不顾房屋来源及该房屋上的用益物权,仗着其是产权人粗暴赶走两起诉人。现两起诉人流落街头,依据物权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规定,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两起诉人在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本院查明,2011年2月12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忠与被告夏明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经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忠、被告夏明龙及第三人朱曙芳和李珺蕙一致同意将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龙柏七村XXX号XXX室房屋过房登记至第三人朱曙芳和李珺蕙名下(朱曙芳和李珺蕙为按份共有,朱曙芳5%份额,李珺蕙95%份额);……本院就上述协议出具了(2011)闵民三(民)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3月24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耀臣、杨传芳与被告李忠、夏明龙、朱曙芳、李珺蕙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2016)沪0112民撤1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李耀臣、杨传芳的诉讼请求”。朱曙芳、李珺蕙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沪01民终872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即在于对一审判决关于上诉人应保证李耀臣、杨传英在涉案房屋内的居住权利的表述应否予以纠正。首先,本案系李耀臣、杨传英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而李耀臣、杨传英在涉案房屋内的居住权利问题实非本案争议焦点。其次,就居住权利问题而言。一方面,从《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约定内容看,李忠承诺的内容为保证李耀臣、杨传英的居住权利,可见三人并未明确约定李忠必须以涉案房屋保证李耀臣、杨传英的居住权利。另一方面,从本案查明情况看,涉案房屋因李忠债务问题先后被转手过户两次,最后系经一审法院对两起相关案件进行调解,以朱曙芳对虹莘路房屋产权不再主张诉求、涉案房屋过户至朱曙芳、李珺蕙名下为主要内容,各方分别达成调解协议。由此可见,李忠作为涉案房屋产权人,多次对涉案房屋进行处分,故李耀臣、杨传英未能在涉案房屋内实现居住权利的原因在于李忠个人,现李忠已与朱曙芳离婚,而涉案房屋归上诉人所有,在此情况下,要求上诉人保证李耀臣、杨传英在涉案房屋内的居住权利确存在不妥,本院对一审法院相关陈述予以纠正。至于李耀臣、杨传英所提及的居住权利,可向李忠另行主张,要求其以其他方式予以保障。”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对于起诉人在涉案房屋中是否享有居住权及其居住权利该向谁主张,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8721号民事判决书已明确释明。起诉人仍以在涉案房屋中享有居住权提起本诉讼,显然没有事实理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耀臣、杨传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伟华审 判 员 蒋宇娟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