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5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2016) 1068 顾绍田申请执行贵州省瓮安县草塘那乡硫铁矿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绍田,贵州省瓮安县草塘那乡硫铁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5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顾绍田,男,苗族,1974年12月5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草塘那乡硫铁矿,住所地瓮安县。法定代表人黎庆洪。案外人瓮安县金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瓮安县。法定代表人薛海燕。本院(2016)黔2725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贵州省瓮安县草塘那乡硫铁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顾绍田各项费用一十三万零一百元,并从2013年9月7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草塘那乡硫铁矿的采矿权于2016年7月27日变更登记在案外人瓮安县金地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现由瓮安县金地矿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瓮安县草塘那乡硫铁矿。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查封该采矿权。嗣后,案外人瓮安县金地矿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顾绍田达成执行和解:一、被执行人瓮安县草塘那乡硫铁矿差欠申请执行人顾绍田案件款13.01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902元,案外人瓮安县金地矿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7月10日给付1万元(已给付),2017年7月31日前给付1万元,2017年8月5日前给付1万元,2017年9月15日前给付2万元,2017年10月15日前给付2万元,2017年11月15日前给付3万元,以上合计给付10万元;二、申请执行人顾绍田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本案延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成林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仕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俊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