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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代保权与被告钟贤杰、荆门鸿盛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保权,钟贤杰,荆门鸿盛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1336号原告:代保权,男,生于1977年11月16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蔡冲村*组***号。被告:钟贤杰,男,生于1980年5月14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青山村*组***号。被告:荆门鸿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竹园北路1号B幢8层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99111535T。法定代表人:闫海容,负责人。原告代保权与被告钟贤杰、荆门鸿盛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代保权于2017年7月18日以与被告钟贤杰、荆门鸿盛装饰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保权申请撤回对被告钟贤杰、荆门鸿盛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保权撤诉。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代保权负担。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海金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