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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辖终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大连鑫和食品有限公司与大连忠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鑫和食品有限公司,大连忠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辖终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鑫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元台镇潘屯村。法定代表人:王立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丽娟,系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忠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李宗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吉川,系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鑫和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忠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4民初20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大连鑫和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大连鑫和食品有限公司冷库工程安装合同》,合同内容是冷库工程,合同性质符合建设工程合同性质,符合建设工程客体特征。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是在已经完成的土建工程上增加聚氨酯保温喷涂的工程,不能仅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上有工程字样而认定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观点,与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不符,原审法院依据承揽合同确认本案的管辖权错误。请求撤销(2017)辽0204民初205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大连鑫和食品有限公司冷库工程安装合同》和《冷库工程报价》的约定内容,被上诉人负责上诉人冷库的聚氨酯保温喷涂和冷库设备的安装,并非建筑物及其相关的建设和施工,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冷库工程安装合同》第八条第3项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约定有效。”乙方”即本案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辖区,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安静审判员邹岩代理审判员魏久直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门伊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