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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佳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王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59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201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佳,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王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佳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25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