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佳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王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59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201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佳,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王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佳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25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