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执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衡阳市珠晖区某某小组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衡阳市珠晖区某某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222-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84年4月18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某小组。代表人:刘某某,组长。本院在执行刘某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某小组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决下;终结(2017)湘0405执2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艳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