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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卢正慧与程立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正慧,程立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740号原告:卢正慧,男。被告:程立冬,男。原告卢正慧诉被告程志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予以受理。现卢正慧无法提供程志银的具体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正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原告卢正慧已预付)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颖二〇一七��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