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4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北京众和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弘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众和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弘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552号原告:北京众和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楼3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孙永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成,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英,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弘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众和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弘正建设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众和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众和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交纳。审判员 张文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