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平、余林红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平,余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平,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被执行人:余林红,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胡平与被执行人余林红加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胡平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庆东代理审判员 谢 礼代理审判员 王志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刘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