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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4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鹏与刘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鹏,刘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4539号原告杨鹏,男,199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刘维,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杨鹏与被告刘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杨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