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4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鹏与刘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鹏,刘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4539号原告杨鹏,男,199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刘维,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杨鹏与被告刘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杨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