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泸州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曾向东、谢小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向东,谢小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2975号原告:泸州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酒城大道二段*号*号楼。法定代表人:曹其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申,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向东,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谢小丽,女,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泸州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向东、谢小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泸州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4元,由原告泸州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利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文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