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胡金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4刑初172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胡金田,男,1978年6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XXXXXXXXXXX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与住址均为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溪头村委会漕江移民村7号。2017年5月2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浈检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查明事实2017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胡金田去到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二公里鹤冲村XXX号楼下,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金翌牌摩托车(型号:JY125T-23型,车架号:LS2TCAJE2G2P10109)盗走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234元。该摩托车已被扣押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具有下列劣迹:(1)2008年7月5日因赌博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2)2009年12月7日因盗窃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3)2015年5月28日因盗窃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多次劣迹的从严情节以及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所盗财物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的从轻情节。判决被告人胡金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日(被告人被抓获羁押之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上缴国库。}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欧 倩 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翠花跟案书记员谢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