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长沙翔鹅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湖南省英格索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翔鹅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湖南省英格索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669号申请执行人长沙翔鹅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春华镇243号。法定代表人王桂月。被执行人湖南省英格索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蓝天村。法定代表人罗自保。本院(2016)湘0104民初6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省英格索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英格索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5515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款47551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