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晓群申请执行杨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群,杨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晓群,女,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被执行人杨蕊,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咸阳市人,现住咸阳市渭城区望贤路。申请执行人杨晓群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杨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款项38100元,扣除执行费1036.43元后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恢复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13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秦川审 判 员 王西省代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樊强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