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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5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高千岁与陈伟、乌兰察布市雅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千岁,陈伟,乌兰察布市雅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5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千岁,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被执行人:陈伟,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雅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集宁新区。法定代表人:许冬平。被执行人: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杨福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集民初字第020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蒙JG7***大众汽车牌汽车一辆、蒙JL6***巡洋舰汽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蒙JG7***大众汽车牌汽车一辆、蒙JL6***巡洋舰汽车一辆。二、查封(锁定)期间不得办理任何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新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