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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0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世宏与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世宏,李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342号原告:俞世宏,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安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超,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世宏诉被告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世宏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世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俊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经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