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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黎与王可玉、李秀娟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黎,王可玉,李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财保119号申请人李黎,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保安街。被申请人王可玉,男,54岁,住开原市。被申请人李秀娟,女,住开原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二被申请人是夫妻关系,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秀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保全金额15万元,申请人李黎用其所有的坐落于开原市新城街孙台社区xx委x万兴小区xxx号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秀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帐号:xxxx)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被申请人王可玉、李秀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