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支珍、宋吉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支珍,宋吉刚,李仲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财保51号申请人:王支珍,女,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泰山一路信特花园F区。申请人:宋吉刚,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泰山一路信特花园F区。被申请人:李仲祥,男,汉族,1975年4月5日出生,现住即墨市,系鲁B×××××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申请人王支珍、宋吉刚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仲祥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宋吉刚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号现代悦动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申请人因申请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亦应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仲祥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宋吉刚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现代悦动汽车一辆。三、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占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