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5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王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王海涛,铜陵有色铜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565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铜陵市石城路82号,机构代码:85110531-0。被执行人:王海涛,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有色铜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铜陵市北京西路29号,机构代码:85110427-0。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王海涛、铜陵有色铜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铜陵市嘉合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王海涛所有的位于铜陵市铜冠花园3栋302室不动产。2017年4月19日买受人周蔚以79.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海涛所有的位于铜陵市铜冠花园3栋302室不动产归买受人周蔚(身份证号码:)所有。铜陵市铜冠花园3栋302室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周蔚时起转移。二、注销铜陵市铜冠花园3栋302室不动产上的抵押权。三、买受人周蔚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俞金文审判员 陈坦文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耀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