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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4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周万琴与陈亚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万琴,陈亚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4753号原告:周万琴,女,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4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陈亚军,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3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住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西山人民银行1楼531号。负责人:何健。原告周万琴诉被告陈亚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办理减、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办理减、缓、免手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周万琴诉被告陈亚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