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6民特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阮仕意、阮文静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阮仕意,阮文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特131号申请人:阮仕意。被申请人:阮文静。申请人阮仕意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阮文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阮仕意撤回申请。审判员  龚起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游 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