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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巴中市巴州中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巴中市瑞洋投资有限公司、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中市巴州中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瑞洋投资有限公司,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巴州中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邬徳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巴中市瑞洋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瑞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建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巴州中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巴中市瑞洋投资有限公司、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巴中市瑞洋投资有限公司、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现查封的财产无法处置,目前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资金来源,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巴中市江南公证处作出的(2016)川江南证字第395、396号公证书和(2016)川巴江南证字第2995号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一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资金,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 斌审判员 郭 勇审判员 邓恒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林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