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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晓云、惠新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云,惠新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3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云,男,194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新芝,女,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上诉人张晓云因与被上诉人惠新芝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7民初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7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晓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邦跃审判员  张艳霞审判员  胡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