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泌阳县恒丰石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泌阳县恒丰石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民终25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泌阳县恒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象河乡象河村委。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铁桩,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迎宾路北段东侧。负责人:潘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建民,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泌阳县恒丰石业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6民初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泌阳县恒丰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石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铁桩,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恒丰石业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人民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增加88777元。事实与理由:1、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应属于伤残保险金的范畴;2、一审法院按照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林盛班的残疾赔偿金,显失公平;3、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林盛班应获赔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为176000元。人民保险公司辩称,恒丰石业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少承担9825.3元。事实与理由:1、其不应承担7级以下伤残赔偿比例,故应按照40%的比例进行赔付;2、一审未准许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律程序。恒丰石业公司辩称:1、一审法院按照伤残等级计算赔偿比例符合法律规定;2、林盛班因重病无法配合重新鉴定,一审程序合法。恒丰石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人民保险公司在团体意外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231447元。2、诉讼费由人民保险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10日,恒丰石业公司在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61人。矿山员工名单包括林盛班。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一年,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9日,保障内容:1、按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障项目:意外身故、残疾给付每人保险金额为400000元;2、按照《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保障项目:意外医疗费用补偿,每人保险金额30000元,每次事故门、急诊限额500元,每次事故免赔2000元,给付比例80%;3、按照《附加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调整保险C条款》,保障项目:调整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调整C。特别约定:经投保人同意,被保险人伤残最高赔付等级七级,保单年限内批改数量不超过人数的50%,每次事故相对免赔额2000元,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时免赔200元后,按照80%赔付。2015年6月1日,恒丰石业公司员工林盛班在采石作业中因石头爆炸造成前臂、颌面部等多部位受伤,当日入住舞阳钢铁有限公司职工医院治疗,治疗13天,支付医疗费11808.4元,2015年6月14日出院转林盛班当地医院继续治疗。2015年6月16日,林盛班入住福建省立医院继续治疗,2015年8月6日出院,住院51天,支出医疗费23304.9元。2015年8月11日,林盛班入住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治疗,2015年8月17日出院,住院6天,支出医疗费6003.21元。林盛班及其家属往返治疗支出交通费1895.5元、住宿费1104元。2016年7月27日,恒丰石业公司与林盛班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林盛班各项损失共计231447元,签订协议当日,林盛班足额收到赔偿款。经林盛班委托,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鉴定意见:林盛班的伤残程度构成七级、八级、十级伤残;林盛班误工日期为365天;林盛班的护理期限为150日。林盛班支付鉴定费1860元。另查明,林盛班有配偶,1999年2月18日生育一子林枝鸿。诉讼过程中,人民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恒丰石业公司提供林盛班病历证明因林盛班患有胃癌三期而无法参与重新鉴定。一审法院认为,恒丰石业公司为其员工林盛班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双方形成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而非责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人民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期间,恒丰石业公司员工林盛班发生意外事故,恒丰石业公司已经与林盛班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人民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依法、依约向原告支付保险金。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障项目,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包括给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用补偿两部分。根据林盛班残疾程度,残疾赔偿金为102931.31元(11696.74×44%×20),被扶养人生活费5146.24元(11696.74×44%×2÷2)应计入残疾赔偿金,两者之和,残疾赔偿金为108077.55元;医疗费用补偿为32733.21元【(41116.51-200)×80%】。关于《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后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问题,该表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6月4日颁布并执行的保监发(2013)46号《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明确各保险条款中不再执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内容。人民保险公司在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时仍然使用该条款,违反行业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以该比例表计算残疾赔偿金给付数额。为确定伤残等级而支出的鉴定费,应由人民保险公司负担。恒丰石业公司请求被告赔付保险金,理由成立,但超出法定标准和约定范围的部分,不予支持。关于人民保险公司辩称鉴定不合法问题,林盛班因重病无法配合参与重新鉴定,并非主观原因拒绝鉴定,并无过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于2013年6月8日联合发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评定标准》中写明该标准参考了如《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等级》等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亦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等级》作出,综合病历等相关材料,鉴定机构对林盛班的伤情所作鉴定意见并无明显不当。且人民保险公司并未提出充分证据推翻恒丰石业公司提供的鉴定意见,恒丰石业公司提供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林盛班伤残等级依据。故对人民保险公司辩称的鉴定不合法的意见不予采纳。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就诉讼费用负担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负担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对人民保险公司陈述的诉讼费用不应由其负担的理由不予采纳。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泌阳县恒丰石业有限公司142670.76元。二、驳回原告泌阳县恒丰石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2元,减半收取2386元,由原告泌阳县恒丰石业有限公司负担91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公司负担1471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恒丰石业公司为其员工在人民保险公司投有团体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林盛班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意外,恒丰石业公司向林盛班支付赔偿款,人民保险公司应当依约向恒丰石业公司支付保险金。关于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及精神抚慰金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项目包括意外医疗费用补偿及意外伤残保险金。上诉人称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及精神抚慰金均包含在伤残保险金内,与合同约定的保险内容不符,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按照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是否适当的问题。林盛班系农业户口,上诉人恒丰石业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一审法院按照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并无不当。关于伤残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及赔付比例的问题。上诉人恒丰石业公司称林盛班应获伤残保险金176000元(400000元×44%),而上诉人人民保险公司称应当按照40%的比例进行赔付,双方的上诉理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故上诉人恒丰石业公司及人民保险公司称残疾赔偿金计算错误的上诉理由,与法无据,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人民保险公司称一审程序违法的问题。林盛班因重病无法配合重新鉴定,并非其主观过错。根据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并结合病历资料,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当。上诉人人民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足以推翻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故一审法院未予重新鉴定并采信上述鉴定意见,程序并无不妥。上诉人人民保险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泌阳县恒丰石业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69元,由泌阳县恒丰石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公司负担201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袁玉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亚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