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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更文与高金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更文,高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522号申请执行人:王更文,男,现住河北省鹿泉市宜安镇。委托代理人:梁海英,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高金全,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更文与被执行人高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座落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住宅房的产权证号为集房权证98字第06*83号房屋产权所有人为被执行人高金全。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座落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住宅房的产权证号为集房权证98字第06*83号为被执行人高金全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聂文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