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王金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364号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三家乡小新地村。法定代表人:张春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秀梅。被告:王金秋。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秀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