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毛东生与王国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东生,王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2043号申请执行人:毛东生,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主,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国庆,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主,现住瓦房店市。毛东生与王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6)辽0281民初1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