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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丙玉与信秀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丙玉,信秀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8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丙玉,女,l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秀开,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章丘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住所地章丘市。上诉人徐丙玉因与被上诉人信秀开、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7)鲁0181民初字1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徐丙玉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在济南市历下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信秀开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经审查本院认为,信秀开作为原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7年1月17日15时15分许,驾驶鲁AGNO**小型轿车沿102省道由东向西正常行驶行至省道10239公里处,被告徐丙玉驾驶鲁AYW1**轿车超速违章超车,追尾撞至原告车辆后部。事故经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交通事故地点在章丘市境内的省道10239公里处,即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徐丙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李亚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亓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