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荣明与张生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明,张生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5民初2816号原告:陈荣明,男,196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张生德,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陈荣明与被告张生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张生德立即归还原告陈荣明借款2174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4月23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算至2017年3月24日为11413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被告公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荣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生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荣明人民币计大写:贰拾壹万柒仟肆佰元正(¥217400.00元),(月息1.5%支付)。此据张生德。上述事实,由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借条以及原告之陈述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持借条原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17400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23日起按月利率1.5%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生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荣明借款2174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4年4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73元,由被告张生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蓉人民陪审员 侯志友人民陪审员 柳园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袁 瑶 更多数据: